李沧法院宣判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青岛早报 2021-12-02 06:09 大字

早报12月1日讯 近日,李沧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李沧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1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花盆一个。该花盆属于陶土制花盆(高度5厘米、最大直径处12厘米),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被告人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 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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