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1-11-25 09:16 大字

李沧人社监听告字[2021]第004号

崂山区兴春旺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者:杨兴春):

经调查,我局于 2021年8月 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1】第0088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21】第5019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林棕孙青华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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