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设施产权如何划分?

半岛都市报 2021-11-03 00:55 大字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室内供热设施能否改动?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2)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3)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4)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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