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 保健品含“禁药”销售者获刑一年
2014年以来,被告人迟某多次到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社区,向韩某出售含西地那非违禁成分的多种男士口服壮阳保健品并从中获利。其中:2019年7月21日,迟某向韩某销售绿色伟哥;同年8月12日、9月2日和9月15日迟某分三次向韩某销售四种壮阳保健品,从中获利。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迟某多次在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向孙某出售含西地那非违禁成分的多种男士口服壮阳保健品并从中获利。其中:2018年12月9日、2019年4月14日和9月15日,被告人迟某三次向孙某出售蚁力神、绿色伟哥等壮阳保健品,从中获利。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迟某被抓获归案。原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领导传销保健品
判四年罚二万元
2016年6月份,张某与刘某、万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某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考察,后张某与刘某、万某制定了营销模式,以科技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展会员,并组织成立了传销团队。2016年7月12日,张某从该公司购买酵素、蛋白肽等保健饮品予以销售。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翁某(女)在该传销组织担任讲师,引导会员发展下线。至2016年12月份,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会员19916人,共有35层级,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涉案金额人民币8451.18万元。2018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翁某抓获,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假冒专家体检诊断
夸大功效诈骗70万
被告人王某等所在的A保健食品销售中心、B生物科技公司系C生物科技公司的直营部。C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销售基地,招聘人员假冒医学专家、教授等对老年被害人进行“洗脑式”宣讲,并对被害人进行虚假体检和疾病诊断,肆意夸大C公司生产的所谓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以此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品。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7名被告人以及公司其他员工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先后将被害人骗至上述销售平台,并向C公司提供被害人的身体疾病、消费能力等信息,配合C公司共同骗取被害人购买保健品,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经秦淮法院审理,被告王某等均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处不同数额的罚金,并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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