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骗取客户数百万,判14年

半岛都市报 2021-05-26 01:01 大字

案例1

银行经理打着理财幌子诈骗

2014年至2016年,顾某在伊春路某银行任客户经理,在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业务时,谎称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银行卡维护,诱使客户输入银行账户密码,从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钱款转入到顾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在此期间,顾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杨某人民币90万元、蔺某人民币60万元、刘某人民币300万元、李发聚人民币50万元、闵某人民币50万元、李某人民币260.06万元、崔某人民币60万元、薛某人民币30.41万元。

市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发还被害人杨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蔺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李发聚;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被害人闵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60.06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崔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41万元发还被害人薛某。

●案例2

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报案

原告曲某与被告珠海天地华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有《委托管理协议书》,延续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签订,金额6万元,约定被告按照月1.4%向原告支付利息,即每月840元;合同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基准资金的20%的违约金。但自2019年4月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曲某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另,被告郑波、于勇对本案涉案合同进行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以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因被告郑波、于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原告应首先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免予收取。

●案例3

投资理财不签协议败诉

2015年9月,王某通过案外人汪某介绍,委托刘某帮其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该公司的一些项目,双方并未签订委托投资协议。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4日,王某分别向刘某转账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8500元、105630元,要求购买鲜生项目、定投基金等。刘某将上述款项连同其本人的投资款转入该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后,将投资系统发送的购买信息、账号、临时密码、会员中心网址等通过汪某及其朋友告知王某。王某收到信息后登录网站查询了其投资信息,并曾微信告知刘某其购买的项目及编号,但王某庭审中称投资没有合同,没有收益。

法院认为:王某委托刘某帮其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双方并未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刘某已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项目公司,王某称刘某未予投资并无证据证实。故王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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