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山东法制报 2021-05-25 10:22 大字

李沧人社监令字[2021]第 0039号

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为职工高原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为高原补缴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84618987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责令改正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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