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5-10 13:23 大字

青岛建青实业总公司并其股东: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4月15日将其与你公司交易的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85号1 单元 201户、301户、401 户、501户、6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64729.6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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