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山东法制报 2021-04-29 13:41 大字

于晓于 2020年12月 31日受让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对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 15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并且在2021年1月13日的《山东法制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的公告。目前于晓已将该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王新华。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保证人刘显明、保证人崔延周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新华履行义务。

于晓

王新华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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