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起袭警案判了 地铁里掌掴警察醉汉获刑六个月
本报4月26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敏通讯员张清皓)4月25日,李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市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对民警实施辱骂、推搡行为,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实施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经鉴定,民警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铁护栏焊接合页价值人民币十五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已就该十五元进行了赔偿。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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