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就崂山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通告如下:
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等方式进行拉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二)通过宴请、安排消费、微信发红包、支付宝转账、赠送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以及通过慰问、帮扶、代缴费用名义变相向选举人赠送财物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三)通过交纳保证金,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的方式进行拉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四)通过以许诺当选后赞助社区(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居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五)通过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让其退出选举的。
(六)通过参与或指使他人分发传单、跟踪监视、虚假委托、避会抵制、操纵选票等不正当活动,妨害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的。
(七)通过以暴力、威胁、欺骗、损毁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举人、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八)通过张贴大字报、投发不实举报信、分发传单、群发短信、编发微信朋友圈和群消息等方式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或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扰乱换届选举的。
(九)通过贿赂、暴力、威胁等手段收买、胁迫选举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十)通过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聚众、静坐、拉横幅等过激方式表达信访诉求以及越级上访,拒不参与或抵制选举活动的。
(十一)通过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等拉帮结派扰乱选举秩序,组织、教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及村霸等黑恶势力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寻衅滋事,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十二)通过以伪造选票、虚报票数、撕毁选票、砸毁票箱、殴打谩骂、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十三)抵制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碍、阻扰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四)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截留或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财产、阻碍“三资清理”和离任审计工作的。
(十五)对组织在换届方面的细化要求、人选标准、资格条件等说三道四,制造反面舆论,参与和鼓动、煽动党员群众上访、闹事,寻衅滋事的。
(十六)阻扰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报、控告、举证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瞒报、谎报个人健康状况等行为的。
(十八)有其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崂山区法院:12368;崂山区检察院:12309;崂山公安分局:55580110;崂山区司法局:88997091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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