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 让 通 知 暨 债 务 催 收 联 合 公 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 鲁经一-2020-A-38-00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附表《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息(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及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依法转让给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1日
附:转让清单
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丁颖139 6966 5698
转让清单
注:1、上述清单列示暂计至 2018年 12月10日(含)的贷款本金余额,2018年 12月1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利息,2018年12月10日(不含)之后新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利息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青岛鼎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本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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