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崂山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崂山森林生态安全,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高火险期,崂山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高火险期内,对崂山景区、浮山生态公园(崂山)、金岭山生态公园非开放区域和所有集体山林实行封山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在封山期限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崂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四、所有进入崂山林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查处;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者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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