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联所售“鱿鱼丝”污染物质超标 生产企业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半岛都市报 2021-02-04 02:03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王媛

2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检测出污染物质含量超标,市市场监管局对生产、经营环节逐一调查。

在经营环节,2020年1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不合格60g/袋“鱿鱼丝”(批次2020-10-01)40袋,被抽样25袋,其余15袋于抽样后退回生产企业。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在生产环节,2020年1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10-01生产60g/袋“鱿鱼丝”45袋,留样5袋,其余40袋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于抽样后主动从经营者退货上述批次产品,其中25袋在经营环节被抽样,其余15袋退货并销毁。

通告信息显示,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没款共计500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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