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劳务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山东法制报 2021-02-03 13:45 大字

1月29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崂山区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 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907500 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 元,其中 74126 元限期缴纳,24924 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至2018年间,崂山区某艺术中心经理吴某某在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3条大王蛇、1只穿山甲中的 2.5 斤、4 只熊掌。其中,部分被作为菜品销售,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棕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之所以卖这些野生保护动物,是因为有客人提出来要吃,就联系买了,并不知道是违反了法律。”吴某某到案后说。2020年8月20日,崂山区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10月28日,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崂山区检察院发现该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6日,该案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经评估计算,该案被告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涉案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 90.75 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许多餐饮机构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社会上随意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陋习依然大量存在。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所能起到的效果有限,所以我们想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和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用这一个案件警示教育更多人。”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刘凌云介绍。为此,市检察院进一步拓展劳务代偿方式,经多方协商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最终确定崂山区某艺术中心以提供有益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经审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据悉,青岛市检察院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替代性劳务赔偿机制建设,与市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劳务代偿的范围、原则、协执单位的选定、实施、终结和履行完毕,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参照适用,并创立劳务代偿同意书、告知书、评价表、监督表、终结裁定书、履行完毕通知书等配套文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及保障措施。依据方案,将由崂山区司法局作为协执单位启动劳务代偿,被告需通过参与法治宣教活动向市民群众普法、向崂山区辖区范围内其他餐饮机构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广泛宣传禁食野生动物主题,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张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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