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2-02 09:34 大字

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 2 3号-7“9.22”火灾受灾当事人:

2021年 1月28 日,青岛市市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青北消火认字〔2021〕第 000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联系人:孙星

电话:0532-66577234

邮寄样报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五路 37号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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