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2-01 11:22 大字

阳双(居民身份证:511023198108158021,住址:山东省青岛市丹江路21号楼5单元502户):

经查实,你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天目山路46号、5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决定:责令阳双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因你拒不配合,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青黄综执限拆字[2019]201901013号)。限期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薛家岛中队连江路办公区

联系电话:0532-86872302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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