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光罚款,劳务代偿60天
本报1月29日讯1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人青岛市检察院诉被告一家艺术中心破坏生态环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这也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家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这家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公安机关还扣留了一部分。
经相关部门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扣押的熊掌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按照相关规定,这家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这家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审理过程中,这家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法院认为,这家艺术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这也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吕佼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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