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青岛早报 2021-01-26 05:09 大字

早报1月25日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落实,提升服务能力,保障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青岛市社会救助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再上新水平,也是山东省首个关于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规章,将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办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扩大了救助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鼓励劳动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对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

对于临时救助,《办法》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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