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时被撞成十级伤残组织者被判不担责

半岛都市报 2021-01-16 03:41 大字

本报1月15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刘玉凡通讯员张淦)1月15日,半岛全媒体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1月6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对宁某诉王某、李某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这是市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2019年1月13日9时,原告宁某所在的足球队与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队进行足球友谊比赛,王某为抢球,将宁某碰撞出场外。由于力度过大,致使宁某腾空坠地受伤,致宁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宁某参加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赛事组织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应在意料之中。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多年参加足球运动,其应当认知足球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损害后果的可能发生,其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宁某的故意,但恶意犯规碰撞宁某,其应当预见到在快跑过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组织者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受伤事件中存有过错,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全新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此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对《民法典》的全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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