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城阳法院判处首要分子杨春井有期徒刑19年,处罚金11万元

半岛都市报 2020-11-27 03:22 大字

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春井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半岛全媒体记者葛梦杰通讯员杨媛

11月24日上午,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春井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等3个罪名,犯罪事实46起,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据了解,城阳法院于今年7月22日受理该案,审理期间先后通过网络远程完成了提审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等工作。11月9日,城阳法院由院长嵇焕飞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利用网络远程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井纠集被告人刘某生等6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某井为首要分子,以刘某生等6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杨某井安排刘某生等人在城阳区及周边区域的酒店、公寓发放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后,安排组织成员与卖淫女同车至酒店,由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卖淫结束后,男性组织成员进入房间,假借收取出台费、服务费等名义以暴力或言语威胁等方式,向嫖客索取钱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在杨某井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春井犯罪组织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春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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