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低对小学生给予处分的年龄 青岛市修订中小学生处分规定,有意见赶紧提
本报11月24日讯市教育局日前对临近有效期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对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修订稿取消了“免予处分”和“勒令退学”的相关规定,调低了对小学生给予处分的年龄,同时增加了学校制定和宣讲校规校纪的要求。
修订稿将学生处分分为五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旧版”规定对学生的处分是按照学段和学校性质来分类的,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相比之下,修订稿不再强调不同学段和不同性质学校对学生处分的分类,同时取消了“勒令退学”这类处分。
修订稿明确,对8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旧版”规定则指出,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比可见,修订稿的处分更趋于严格了,最明显的变化是不仅取消了“免予处分”的情况,还调低了对小学生给予处分的年龄。
对于受处分学生,修订稿强调,学校应当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门教育。这是“旧版”没有的。
与“旧版”规定相比,修订稿还增加了学校制定及宣讲校规校纪的要求。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和上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并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讲解。(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王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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