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告(暨债权转让通知)

山东法制报 2020-09-17 06:48 大字

共借人崔俊花本金16050.00判决日期

2015/11/30费用合计493.00

迟延履行利息

17911.80

应履行金额合计50075.97诉讼案号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 院(2015)崂民二 初字 第427号

根据高宝(以下简称:转让方)与老鹰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等,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对该催收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我单位悬赏奖励方案,特此公告。

还款账户如下:

老鹰征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

账号:532905425410312联系人:姜玉辉电 话:400-990-3000转

老鹰征信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

附:公告清单单位:人民币 元

注:1、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应支付给受让方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用等,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相关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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