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地区转医保关系实现无缝衔接

青岛晚报 2020-09-02 05:56 大字

本报9月1日讯青岛市医保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日前印发相关文件,对异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9月1日起,参保职工需要省内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的,经办流程将更加便捷,转出地、转入地就医待遇实现无缝衔接。

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后,自转入地缴费的次月起才开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这就导致在转移后缴费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职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文件实施后,此类情况将成为过去式,转出地与转入地职工医保待遇将实现无缝衔接。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至青岛的参保职工,在青岛市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无中断的,自转入当月起享受青岛市相应的医保待遇,从而实现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医保待遇的无缝衔接。

此前规定,医保关系转移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要将费用分割,按费用实际发生时间的参保地享受当地报销待遇。此次文件出台,提高了职工参保人转移期间住院费用报销的便捷度,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转移期间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参保当地的医保报销待遇。

个别参保职工转移医保关系后可能存在的不及时缴费、中断缴费等现象,将对个人享受医保待遇产生影响。文件规定: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在青岛市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按规定享受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视为中断参保,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将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文件再次重申了关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青岛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或本市户籍已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郭菁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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