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医保转青岛,当月就可报销 9月1日起,青岛市推行医保新政,转出地、转入地医保待遇实现无缝衔接
本报9月1日讯(记者高雅洁)省内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在青缴费当月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9月1日起,青岛市推行医保新政,转出地、转入地医保待遇实现无缝衔接,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费可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参保当地的医保报销待遇。
根据此前的规定,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后,自转入地缴费的次月起才开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导致在转移后缴费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职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青岛市医保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日前印发相关文件,规定自9月1日起,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至青岛、在青岛市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无中断的参保职工,将自转入当月起享受青岛市相应的医保待遇,实现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医保待遇的无缝衔接。
并且,之前医保关系转移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要将费用分割,按费用实际发生时间的参保地享受当地报销待遇,程序复杂耗时长。此次文件出台后,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转移期间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参保当地的医保报销待遇,提高职工参保人转移期间住院费用报销的便捷度。
另外,文件明确规定,参保职工转移医保关系后如出现不及时缴费、中断缴费等现象,将对个人享受医保待遇产生影响。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在青岛市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按规定享受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视为中断参保,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条规定,将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文件还再次重申了关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青岛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或本市户籍已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待有条件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既不参加居民医保、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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