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改规划业主或可拒收新房
本报青岛7月20日讯(记者赵波)7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并且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还明确了购房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并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时,因买卖双方对交付条件、交付流程存在争议产生较多纠纷。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泛,对于交付条件、交付流程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为规范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行为,减少交付过程的争议纠纷,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新建物业交付条件及流程、新建商品房交付条件及流程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在新建物业交付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流程为:移交资料—承接查验—办理交接手续,要求物业交付必须承接查验,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流程为:提前告知—现场准备—公示资料—核实身份—查检房屋—交接资料—结算面积费用—收取其他费用—办理交接手续,并且还详细明确了验房的内容及可以暂缓或拒收房屋的情形。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购房人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保护,明确了什么样的房子可以交、交什么、怎么交、出了问题怎么办等购房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并对房屋交付的条件、流程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购房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并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场景,比如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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