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公 告
青岛浮山湾置业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 二0年七月九日将其与你公司签订《青岛浮山湾花园房产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14号楼3单元301户房屋(合同上标注购房位置为:浮山湾花园西公寓西单元三层F3号房)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5363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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