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公租房申请门槛再降

青岛早报 2020-06-18 07:33 大字

早报6月17日讯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再次进行调整。 6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补贴和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同时对实物配租梯度租金档位划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

据悉,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将收入标准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调整至3388元;二是明确了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体;三是优化了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档位划分标准,优化后租赁补贴、租金档位更为合理。 (记者 吴帅)

申请条件

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保障政策

租赁补贴原档位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调整后租赁补贴档位标准: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实物配租租金档位原标准: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380元低于1762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762元低于2936元(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实物配租调整后租金档位: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新闻推荐

搭起百姓“连心桥” 上马街道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暨代表连民心活动

驻辖区4名人大代表以及10余名选民参加了此次活动。半岛记者黄冬梅通讯员王路超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为政府与群众...

青岛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