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高温津贴”最高罚2万

青岛早报 2020-06-12 05:01 大字

[摘要]【提醒】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青岛市防暑降温费从6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张思静告诉记者,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改善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认真落实高温待遇。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外工作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正规的劳动关系,不然在维权时会有很大困难。 ”张思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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