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为什么会越来越专

澎湃新闻 2020-06-11 21:01 大字

2020年4月22日,青岛破产法庭挂牌成立。这是我国一年多时间内成立的第10家破产法庭。在举国上下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以破产法庭的设立为标志,我国2.0版破产审判专业化改革成绩斐然。

破产审判专业化:从1.0到2.0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推出1.0版本的破产审判专业化改革,推动全国范围内近百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普遍设立。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开篇就谈及破产审判的专业化问题,并且分别从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合理配置审判任务以及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破产法庭的成立,显然比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走得更远。

显而易见,破产审判越来越专了。这是为什么呢?从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到破产法庭,甚至到未来可能的破产法院,这背后的逻辑和奥秘究竟是什么?

美国学者劳伦斯·鲍姆在其新书《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全景式地呈现了美国司法体系专业化的过程。他考察的范围,涉及包括美国破产法院在内,几乎所有形形色色的专门法庭或专门法院,从外交到军事,从刑事到财税,从公司治理到商事法庭,应有尽有。这种全景式的扫描,使得鲍姆得以在事实层面对于美国的专门法庭或专门法院有十分详尽的了解,也足以支撑他探寻专门法庭成立背后逻辑的学术之旅。

通过这些考察,鲍姆断定:尽管跟政府、立法机构比,法院仍属于通才汇聚之地,但法院的专业化程度已呈现出不均衡但十分明显的专业化趋势。

《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劳伦斯·鲍姆 著,何帆、方斯远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

为什么司法体系青睐专门法庭?

分工可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重要发现之一。就人类社会治理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通过分工提供更为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也属常态。

但司法是一个异数。按照人们的日常印象,法官就是世俗世界的正义之神,可以处理所有领域的纷争,并不因这个纷争来自于毒品交易还是破产衍生诉讼而有所差别。通才型法官和通才型法院,是大分工时代最后的遗留物,无所不能审,没什么不能判。法院理应是通才型法官汇聚之地,所谓专家型法官才应该是异类。美国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司法系统都是按照这种理念构建的。

鉴于上述,鲍姆在这本书中想要探寻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在美国通才型法院为主流的司法体系中,会有强烈的动力来推动成立专门法庭或法院的成立?

按照鲍姆的归纳,专门法庭之所以大行其道,核心因素有两个:

一个是“中性优势”。即通过案件的集中和法官的集中,提升特定类别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中性优势”还体现在统一的裁判尺度、专门法院审判效率的直接提升、非专门法院审判效率的间接提升、法官专业技能的提升等方面。“中性优势”的影响,好坏参半:在积极方面,法官可以毛遂自荐,法院可以设定标准,通过这些措施遴选出特定领域的专家型法官,提高相关法官在同侪中的自信心与美誉度;在消极方面,法官在专业领域固步自封,对其他领域的熟悉度会下降,在专精领域之外的水平低于非专门法院。总体而言,“中性优势”能够尽最大可能提高审理的速度与效率,但不会实质性影响审理的结果,在司法系统内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另一个是利益取向。即基于特定利益取向,立法机构和政府乃至背后的利益集团,需要将支持该利益取向的法官送上审判席,进而获得对审判结果的实质影响。如果没有专门法庭或法院的设置,对于利益集团来说,游说成本将十分高昂。因此,成立专门的法庭或法院、遴选心仪的法官,甚至直接委派符合利益集团的代表来主持审理,将通过司法程序,冠冕堂皇地间接获得想要的结果。由此,利益集团会特别热衷地介入专门法院法官的选任,并尝试通过特定法官来实现其“组织使命”。

按照鲍姆的分析,司法专业化对司法政策的实质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法官长期在特定领域审理,会表现得比较自信,但也容易导致立场上的偏执和狭隘,比如对通才型上级机构认可度降低,自认为比通才型上级法院的法官更为渊博;

另一个是司法专业化得益于利益集团的影响,也容易形成对特定利益群体的偏见,而且这种偏见会在同行间互相强化,裁判思路容易类型化。也就是说,专门法院的法官有可能通过专业审理强化自身的魅力,也容易形成某种隐而不显的合谋。当然,反过来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也会间接影响到类似专业法庭或法院的命运。

鲍姆认为,前述美国诸多专门法庭或法院,无论是隶属于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绝大部分都属于上述两种动力驱动的结果。上述两种动力中,“中性优势”更为明显,但专业化与实质司法输出的关系,也会让各个群体对于推动司法审判专业化乐此不疲。也正是因为如此,专业法庭或法院的成立往往显得随机、混乱,时代性特征明显,缺乏统一的论证和评估,也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规划,长期以来遭受着远多于普通法院的质疑。用鲍姆自己的话说,“司法专业化的发展,更多是诸多决策在不经意间促就,而非刻意规划达成。”

为便于进一步研究,鲍姆把司法专业化划分为两个维度:

一个是“法官集中度”,即特定法官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个维度基本根据案件类型或者特定诉讼当事人来划分专业化的领域。破产法院就是根据案件类型来划分领域的例子。

另一个是“案件集中度”,即在某一层次法院中,特定领域案件在有限数量法官手中的集中程度。

按照这种框架,破产法院属于案件集中度低、但是法官集中度高的专门法院。按照鲍姆的分析,破产法院在美国专门法院体系中,属于案件不多、法官不少的体系,其他大部分专门法院的案件数量相对都更少;但即便如此,专门法院控制的公共政策,对于经济和社会却有着实实在在的影响。

破产法院的特殊性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破产法院的设立本身,与其他专门法庭和专门法院不同的一点,是法官利己主义的作祟。按照鲍姆的分析,站在利己主义的立场上,法官在决定是否设立专门法庭或法院时,可能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有利于本人连任、是否会让本人的工作更简单而不是更难、是否有利于提高本人的荣誉感和被尊重感;而法官也更愿意将精力投入到他们认为有趣、重要的案件上,尽力远离无聊、琐碎的案件。这一点会导致法官在面对案件时挑肥拣瘦,尤其是非专门法院会把不太想办理的复杂疑难案件,推给专业法官。

上述因素,是促进美国破产法院发展的重要原因。鲍姆即指出,“总体来说,联邦地区法官不想审理破产案件。他们认为这类案件没意义又不重要,还耗时耗力,最好都委托他人办理。”

基于美国宪法的“破产条款”,美国破产案件管辖权属于联邦法院。但这一条款在司法领域的落实,到1978年《美国破产法》修订时才正式固定下来。囿于美国破产立法的特殊性,按照1898年《美国破产法》,联邦地区法院内部设立公断人,公断人不属于公职人员,不由财政养活,而是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计件取酬,更类似于今天的破产管理人。1938年破产法修订中,公断人部分行政职能被剥离出来,交给法院指定的托管人或书记官负责。此后,直到1973年破产公断人才被正式收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官,获得公职人员待遇。

但在1978年《美国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破产法官究竟能否获得其他联邦法官享有的终身待遇,却引发巨大争议,破产法官试图提升自身地位的努力,在破产圈内获得广泛支持,但也遭到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为首联邦法官的抵制。几经博弈,最终形成破产法官形式上具有联邦法官身份,但在指派方式、任职期限、待遇均跟联邦法官有所差别的局面。在美国法官体系特别是联邦法官的鄙视链里,至今破产法官基本处于最末端。

那么,中国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美国破产法院体系到底有没有可比性呢?鲍姆认为,大陆法系法官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是因为在大陆法系,法官在职业生涯初期就进入法院工作,通过类似公务员的晋职晋级系统获得提升,由此也导致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相对较低,法官与行政官员之间界限不明显,法院也自然被赋予官僚机构特有的专业化特征。由此,公众更倾向于将法官视为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鲍姆据此断定,大陆法系的国家司法职业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司法认可制度,有着天壤之别。仔细想来,的确如此,这也为我们比较中美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提供了另一种维度。

无论如何,美国破产审判专业化进程经过长达百年的进化,方形成今天的局面。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破产法官对于债务人及其管理层的友好态度,以及破产法官在批准破产执业者报酬方面的大方程度,都成为吸引美国境内企业层面“破产移民”的重要因素,特拉华破产法院、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先后成为美国破产法院的明星法院,随着破产领域大案要案的汇聚而风头无两。美国破产法院在审判专业化进程中的成败得失,需要是其是、非其非,客观并冷静地审视。

在当前我国大力促进营商环境评估提升的语境下,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在破产界内外,都带来明显的积极效应,未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破产法庭的成立,加上诸如单独绩效考核、府院联动等配套措施的出台,使得破产审判专业化改革更加如虎添翼,成效让人期待。而且,考虑到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取得的积极效果和示范效应,破产审判专业化改革在不远的将来迎来以破产法院为标志的3.0版本,并不是完全不可能。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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