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老年生活报 2020-05-08 09:18 大字

[摘要]青岛出台实施办法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青岛市正式出台《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对公建(办)民营定义、服务职能、机构责权、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范。该办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实行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基础上,向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由养老服务机构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各级民政部门将加强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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