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灰太狼”玩具侵权

青岛晚报 2020-05-06 06:50 大字

原告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为美术作品。被告是青岛西海岸新区某个体工商户,在其店内销售“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样式的毛绒玩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上述毛绒玩具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卡通造型与“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动漫形象在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上均相似,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获得原告的授权,应认定该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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