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如何避免“干预侦查”

山东法制报 2020-04-08 11:43 大字

青岛市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冰寒

疫情防控以来,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措施,从高检院分六批发布的办理涉疫情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来看,在全部 37个典型案例中, 29 个案件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兼具引导侦查和侦查监督两项职能属性,发挥了“捕诉一体”机制的优势,对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功能。

但在基层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工作中,却也实际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检察人员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和介入程度存在困惑,担心提前介入会被公安机关认为是干预侦查,还有的当事人在不满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而投诉时,同时投诉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工作。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如何把握好度,避免干预侦查之嫌,笔者认为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厘清检警的职责界限,明确法律规定的提前介入的具体内容。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提前介入工作。比如提前介入应该是在刑事案件立案进入侦查程序之后才能开展。三是检察人员要苦练内功,努力提高自身引导侦查的水平,提出高质量的检察意见建议。

其实,应当看到提前介入工作最主要的问题还是立法上有模糊之处,截至目前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只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和细化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相关规定,应当是解决提前介入困惑的根本之措。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和职权属性问题。比如有的专家认为提前介入偏重于公诉权。二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目前一些现行机制规定比较明确的都包含重大、疑难、复杂和敏感案件,其他的案件范围则规定的相对比较模糊,各有不同的认识。三是启动提前介入的工作权限,是否必须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官可不可以自行决定提前介入等。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检警关系虽然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但即使在检察官不能直接参与指挥侦查活动的国家,也都是高度强调检警在刑事侦查中的密切合作关系,警察高度重视和依赖检察官的意见。从法律层面上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做出明确和完善,必定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切实地发挥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提高案件的指控质量,同时还可以有效制约提前介入环节检察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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