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开发有“法”管了

青岛早报 2020-04-01 16:44 大字

早报3月31日讯 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最高罚款10万元……31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据悉,该《条例》是青岛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部立法。

鼓励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条例》明确,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需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

在地下空间建设上,《条例》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随地上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条例》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擅自改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于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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