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必须达100% 青岛出台文件杜绝“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问题
本报3月27日讯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实施意见》,于27日正式向社会发布。
关于出庭,《意见》要求,根据规定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见》还规定了建立事前通知制度、庭前联系制度、合理延迟开庭制度。
关于出声,《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出现“出庭不出声”“答非所问”“问多答少”等现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向法庭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关于出解,《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通过讲方法、想办法、出解法,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意见》还提出了推进审前和解、审中调解、推进审后化解、推进联动疏解等具体措施,力争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关于出治,《意见》规定,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全流程再造,推动行政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坚决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有权就任性”问题,有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意见》还对提升群众满意度、增强政府公信力、营造法治氛围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
《意见》还就相关保障措施,提出包括建立常态化庭审观摩制度、出庭应诉评议制度、出庭考核制度等制度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将反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应诉质量和应诉效果的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出庭应诉质量和效果不佳的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出庭的严肃追责。
(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张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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