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实施细则
实施一次性用工补贴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
文件规定,青岛行政区域内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标准 >>
符合条件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春节假期期间在岗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春节假期期间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补贴标准 >>
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
对于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已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及2020年2月到4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符合条件的,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其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月份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完善重点群体保障机制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对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延续实施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强化就业援助
原有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青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延续实施一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2019年12月及以后在青岛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发放。 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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