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出声出彩”
早报3月5日讯 3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青岛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对行政机关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议。据悉,全市两级法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593件,审结6803件,同比分别增加10.07%和13.9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突破,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平均出庭应诉率72.5%。
白皮书指出了行政机关目前依法行政存在的败诉领域集中、行政执法存在短板、行政复议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仍有欠缺等问题,并提出建议。坚持职权法定,避免超越法律规定或授权作出行政行为。严格复议审查标准,加大自我纠错力度。运用行政复议高效专业的执行力,快速有效应对“大而专”的行政争议。有效发挥各类复议监督手段作用,督促依法行政。依托审前和解平台,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参与度。依法保护复议申请权,正确审慎鉴别滥用权力行为。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实现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出彩”。
/ 案例 / 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罚
2018年4月17日,被告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原告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外包装间内正在灌装生产大豆油,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18/04/08。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陪同检查,在检查记录下方手写“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字捺印。被告认为原告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决定对涉案大豆油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向原告送达,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此后,依原告申请举行听证会,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引起误导,应该认定为“瑕疵”,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71条的规定,又因原告涉案货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并有不配合执法的行为,遂于6月28日作出处原告涉案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计16.8万余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未依法如实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其将涉案食品油的生产日期提前标注的行为违反法规,且货值金额为一万元以上,被告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油并处罚款的行为,于法有据。被告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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