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人肉搜索”,仅有部门法规还不够

来宾日报 2020-03-02 08:11 大字

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对于热衷“人肉搜索”的部分网友,《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3月1日《南方都市报》)

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显然是网络内容治理新规。特别是,此前备受社会诟病的“人肉搜索”,被界定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首次列入了治理范围。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比如,在多起热点事件中,无辜者被误伤,遭遇网络暴力,表明过去被认为是个人权利和网络监督方式的“人肉搜索”,如今已沦为侵犯公民权益的一种利器。

近些年,在热点事件中,被“人肉搜索”并遭到网络暴力的案例并不鲜见。2016年“江歌遇害案”被热议,网友“人肉搜索”刘鑫及其家人,青岛一位阿姨不幸“躺枪”,3天接到上千条辱骂短信。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公交车坠江事故后,小轿车司机邝女士被谣传是引发事故的罪魁祸首,遭到“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广东汕尾陆丰市一位服装店主,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将该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可见,“人肉搜索”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而且掺杂了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事实上,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人肉搜索”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衡量和规范。殊不知,即便是抛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谈,“人肉搜索”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人格尊严等,仍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见,网友不具备网上侦查权,也就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更不能公开他人相关信息。

基于此,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在“人肉搜索”相关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将被追究刑责。这次国家网信办提出“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显然是对这一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重申。

禁止“人肉搜索”,仅有部门法规还不够。首先,各地不妨借鉴江苏徐州等地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出现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明确规定”人肉搜索”违法,完善举报机制,实行群防群治,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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