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擅改外立面最高罚10万
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2月26日讯26日,《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要求。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响建筑整体功能或者整体外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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