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发?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解答网友问题

青岛晚报 2020-02-26 06:06 大字

本报2月25日讯25日,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刘大雄参与“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维权”方面的工作为广大网友解答相关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成了不少人关注的热点。刘大雄介绍,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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