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青岛中院发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涉诉典型案例
半岛记者王洪智
1月1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涉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转包与挂靠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被挂靠单位试图以签订“挂靠协议”的方式,掩盖非法转包事实的,免除不了按照转包关系确定其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2015年8月,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揽涉案工程,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年10月,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公司开始施工,后案外人公司撤出。2016年4月,该建筑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挂靠施工协议》,约定由陈某某施工涉案工程。《挂靠施工协议》约定,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款支付到某建筑公司账户之后,再由该建筑公司支付给陈某某。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某建筑公司、陈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自在工资支付方面的权利义务,陈某某在该协议上落款为“某建筑公司的分包方”。工程竣工后,发生工程款支付争议,陈某某以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二者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抗辩称,其与陈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其仅出借资质并提供转账服务,无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介入工程项目的阶段,实际施工人对外履约的名义,转包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是区别转包与挂靠的重要因素。首先,本案中,涉案项目招投标行为发生在2015年,某建筑公司自己参与招投标承揽下涉案工程。在陈某某进场施工之前,某建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整体非法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且该建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其次,陈某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挂靠施工协议》的时间为2016年4月,在该建筑公司承揽涉案工程之后。再次,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陈某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中,陈某某在落款处注明自己系该建筑公司“分包方”。说明在施工合同履行中,陈某某并非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履约,而是以自己名义履约。因此,陈某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挂靠协议”,但二者之间实为工程转包关系,应按照非法转包关系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最终按照转包关系判令该建筑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相关工程款。
点评:转包与挂靠,均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二者法律后果不尽相同。被挂靠单位试图以签订“挂靠协议”的方式,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的,免除不了按照转包关系确定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以法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企业才能减少纠纷,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二
用人单位逾期不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用人单位迟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致使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当于失业金的损失。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前,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当于失业金的损失。
案情:唐某与某商贸公司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通知单显示:该公司直至2016年6月30日才为唐某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因逾期办理该手续,导致唐某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虽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主张其已于2013年9月30日为唐某办理了相关解聘备案手续,不存在迟延办理的事实,但该陈述与其另案中的陈述相矛盾,且该登记表未经社保部门审核,亦未送达给唐某,其效力不足以对抗唐某提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通知单的证明效力。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存在迟延为唐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的事实,并判决该公司赔偿唐某以24个月失业金数额为基础而衡量出的损失。
点评:失业保险金是劳动者在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立法历来对其特别重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一是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二是应加强证据意识,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保留其已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的证据,以防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被判令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典型案例三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系第三方原因导致,不影响其向购房者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案情:2015年7月7日,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该公司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李某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该公司实际于2018年7月29日向李某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存在逾期交房行为,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中,该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以此抗辩涉案项目延期交付是由于第三方违法占用土地所致,其无过错,不应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否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与开发商是否应对购房者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并判令其向李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点评: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约定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人占用等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开发商逾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免除不了其应向购房者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提醒广大民营企业,缔约中,应对自己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予以明确约定,以防在诉讼中因于法无据、于约无据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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