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企利润再投资 最高奖1亿

青岛早报 2020-01-10 06:57 大字

早报1月9日讯 为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青岛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商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最高可获1亿元人民币奖励。

根据《实施指引》,支持注册地在青岛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人民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青岛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若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根据要求,新项目是指2018年9月21日后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增资项目则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增加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此外,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此外,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还需符合 《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青岛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青岛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申请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申请提报企业所在区(市)商务 (投促)部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记者 衣涛 见习记者 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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