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养老,4年后被起诉“还房”
半岛记者王洪智报道
本报1月8日讯“太谢谢你们了,法院办案高效,为你们点赞!”近日,当事人殷某携老伴将一面写有“秉公办案,清正为民”的锦旗交到黄岛法院办案人手中。
2015年6月,年近80岁的殷某经人介绍得知,黄岛某居民区有拆迁安置的房子有意出售,于是联系了卖方刘某,刘某同意出售并与殷某签订了《安置楼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位于黄岛区某居民区的楼房以近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殷某。然而,四年后,原房主刘某突然登门,称该安置楼房是刘某宅基地拆迁得来,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旧村改造房屋,由于殷某是青岛市城镇户口,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且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所以协议应属无效,要求殷某腾出并返还该安置楼房。殷某不同意返还房屋,刘某直接将其起诉到法院。
虽然殷某购买的房屋是原先拆迁安置楼房,但是该房屋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登记显示,其性质为城镇住宅,土地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不是宅基地。因此法院认为该《安置楼房买卖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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