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把握“三类犯罪”减刑假释 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案例,2019年已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436件

半岛都市报 2019-12-21 00:50 大字

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

12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19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据悉,青岛中院辖区内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两所监狱,截至2019年11月底,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436件。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积极探索假释制度运用,大力推动智慧化平台建设,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始终严格裁判标准,从严把握“三类犯罪”的办理条件。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2019年,依法对5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积极探索假释审判机制,建章立制规范办案流程。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坚持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将每一名假释罪犯的信息发送出入境管理局,由管理局进行出境限制管控,避免因假释罪犯擅自出境,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青岛中院还通过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好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展职能延伸。2019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

青岛中院加强减刑、假释工作还着力于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一律开庭审理。对于“三类犯罪”等案件,一律邀请代表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全程监督。青岛中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推进科技法庭建设、远程视频开庭、完善一体化办案平台改造,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2019年,青岛中院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发布会发布了十大案例,包括因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因吸毒成瘾,有再涉毒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因两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因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减刑案例;犯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因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减刑案例;社会危害性大的团伙犯罪骨干分子,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多次涉毒品犯罪,情节严重,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假释考验期内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案例等。

评估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不予假释

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

基本案情:罪犯富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14年5月各减刑一年;2016年4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富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多次违反监规,不能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35000元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2012年8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一次,2017年1月因打架受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10月因与其他罪犯为琐事争执、推搡被扣考核分135分;2018年2月因不服从管理被扣考核分70分。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且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结伙拦截和抢劫驾驶小客车和电动车的人员4次,在盗窃犯罪中结伙盗窃小客车3次共3辆,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富某不予假释。

两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险

基本案情:罪犯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交付执行后,于服刑期间减刑三个月。2019年3月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7次;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2004年因犯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入户抢劫,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假释。

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还涉黑

基本案情:罪犯丁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已缴纳8万元。另查明,该犯考核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较高。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监狱平均水平,却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丁某某不予减刑。

金融诈骗犯不积极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罪犯林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16日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林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另查明,该犯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64万元,判决前退赔6万元,尚有58万元未退赔;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较高。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狱内消费明显高于监狱平均水平,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

团伙犯罪骨干分子社会危害大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五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且不能证实无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参与多起非法拘禁犯罪、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其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五个月。

毒品再犯罪犯减刑依法从严把握

基本案情:罪犯韩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韩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10次;罚金七千元未缴纳。另查明,2002年至2012年期间,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次处以刑罚,系毒品再犯、累犯。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有四次贩卖毒品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韩某减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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