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相邻建筑安全

青岛早报 2019-11-28 06:06 大字

早报11月27日讯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行审议。

草案中提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针对地下工程和设施之间连通不畅、影响地下空间整体使用效能的现状,从规划编制深度和确保规划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的要求。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改,在工程设计和规划审批环节落实规划要求,以形成完善的监管链条,建议增加一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建设项目的连通通道应当与之相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落实地下空间的连通方式和连通位置。 ”

关于相邻关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到较多的相邻关系,建议予以明确,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条,表述为:“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记者 刘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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