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独家销售” 房主反悔被判违约

老年生活报 2019-11-27 08:40 大字

案情

2018年5月28日,余女士夫妇作为甲方与某中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独家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出售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委托房价款为114.2万元,委托期限从2018年5月28日至9月28日。双方约定,乙方先行向甲方支付限时出售定金人民币2000元,在签订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推广费,数额为房地产成交总价的1%。

双方还约定,若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找到买方,乙方不得收取推广费,同时甲方可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限时出售定金。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2000元限时出售定金,并向乙方支付委托房价款2%的违约金。该合同上应由余女士丈夫签名的地方均由余女士代签。合同签订当日,中介公司将2000元定金汇入余女士的银行卡内。

此后,中介公司重点推介该房源并积极联系买受人。 2018年8月6日,余女士以其丈夫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通知中介公司不再卖房。后双方为后续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遂将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限时出售定金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840元。

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看,系中介公司向余女士提供订立出售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余女士支付推广费作为报酬,应认定为居间合同,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余女士在中介公司寻找到实际买房人前已撤销委托,致中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余女士应退还收取的2000元定金,中介公司在客观上并未提供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房手续等后续服务,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故对于余女士应支付居间服务佣金的具体数额,酌情确定房款 1%即11420作为余女士承担的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余女士返还中介公司限时出售定金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420元。

律师提醒,卖房人在签订委托卖房合同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后,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卖房人在签订委托协议时,还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的每一项,特别是签订独家委托时,要特别注意违约条款,以免因疏忽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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