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遏制兴奋剂问题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陈志宇谈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柳州晚报 2019-11-20 11:41 大字

新华社青岛11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印发《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陈志宇表示,这对于推动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陈志宇正在青岛参加全国反兴奋剂法规培训班。得知司法解释正式发布,他表示十分高兴。他说,经过多年持续不懈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法规、制度日益完善,检查、检测、教育、调查等各项措施不断深入。以检查为例,2018年实施检查19469例,比2017增长11%,数量创历史之最;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改进彰显成效,精确性明显增强。同时中国自2017年举办多个国际兴奋剂会议,也为国际统一的反兴奋剂斗争做出重要贡献。但兴奋剂源头管控相对薄弱,对严重兴奋剂问题的惩处力度不足,恶性兴奋剂违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对我国体育事业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现在《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出台,陈志宇认为它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弥补了现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大大增强了处罚效果,同时它的重点打击对象是运动员背后的各类主体,将有力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陈志宇说,现在兴奋剂问题不仅存在于竞技体育,也逐渐演变成公共健康问题。目前,网络销售兴奋剂乱象丛生,健身活动场所滥用兴奋剂问题严重,马拉松等社会体育活动中兴奋剂问题突出,在升学考试和学校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产生都源于兴奋剂的走私、非法生产和交易,因此加强源头治理刻不容缓。走私、非法生产、交易兴奋剂,扰乱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对他人使用兴奋剂,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将会对其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更加显著。为此,亟需引入刑事手段,实现司法介入,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切实遏制上述违法活动。

他接着表示,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规则只能约束体育从业人员,对体育行业之外的人不能适用,只用规则对行为人进行处理,有可能让真正的责任者逃脱处罚。一些体育从业者即使受到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兴奋剂问题屡禁不止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比如反兴奋剂中心2017年查处了原山东兖州体校退休教练员孙庆河组织使用兴奋剂,并对运动员施用(注射)兴奋剂的严重违法活动,一次查出10名准备参加高校体育特长生招生考试的高中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外源性促红素(EPO)阳性,之后孙庆河受到中国田径协会的终身禁赛处罚,但由于当时缺乏对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对涉事教练进行行业规定之外的处罚。

此外,陈志宇说司法解释不仅仅追究那些走私或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刑事责任,而且还要重点打击运动员背后的人,追究走私、非法经营的不法分子,组织使用兴奋剂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运动员注射、施用兴奋剂以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辅助人员如教练、医务、科研和管理等人员的刑事责任,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久前在波兰结束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国际奥委会表示兴奋剂事件幕后常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身影,但体育组织对这些人的处罚力度极为有限,需要政府介入,否则难以达到真正震慑和惩戒效果,未来反兴奋剂斗争焦点之一应该是如何鼓励政府更为有效地打击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陈志宇说,引入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兴奋剂违法活动,符合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彰显我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树立我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据了解,近年来,法国、意大利、芬兰、西班牙、德国、俄罗斯等颁布相关法律,对从事涉兴奋剂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判处刑罚。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将走私、非法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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