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拟放宽到65岁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醉酒者无人陪同拟可拒载

半岛都市报 2019-11-16 03:22 大字

制图/张爱萍半岛记者马正拓

岛城出租车从业人员退出年龄拟从60岁放宽到65岁。11月15日,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

出租车配套设施应列入规划

根据《意见稿》,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集约化经营。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出租汽车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意见稿》中对出租车配套设施提出要求,市或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电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机场、车站、景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划定、建设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或上客站点,并负责管理、维护。

出租汽车实行全市区域经营。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区域经营,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区域内。

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违反规定超出批准区域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或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通告提供服务的经营权持有人或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

从业人员年龄放宽到65周岁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对此前社会关注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问题作出了修改,年龄从60岁放宽到了65岁。具体为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3年内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年龄未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已经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经市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关于驾驶员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10方面要求:按规定使用、维护车载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营运状态显示、顶灯等设施设备、营运标志,不得私自拆卸、破坏、改装,不得在设施设备或标志无法正常使用时营运;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不得中途甩客,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交给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对携带宠物等行为有权拒载

《意见稿》明确,乘客有下列情形且拒绝改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实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求驶离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范围或者前往偏僻地区,不配合驾驶员到公安部门登记的;有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损坏、污损车辆及设施设备;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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