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

青岛早报 2019-11-09 05:39 大字

早报11月8日讯 11月8日,记者获悉,《青岛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后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低保资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适时调整

根据《意见稿》,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内容包括: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退出供养或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供养协议的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同类同标准。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

《意见稿》中提出,本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可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提供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区(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

救助标准由市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拟定。 (记者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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