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骗提5年内不能提取公积金

青岛早报 2019-11-07 06:02 大字

[摘要]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早报11月6日讯 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受到相应处罚。 11月6日,记者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现行的业务规定,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信用状况将信用主体认定三个等级,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等级激励或惩戒

《办法》采取信用分级评价、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认定信用等级的具体标准有哪些呢?

对缴存职工而言,同时具备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遵守信用承诺制度;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这四个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或因其他诉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涉及诉讼的取消贷款资格

《办法》紧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将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信用主体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对职工而言,暂停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除适用B级所有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不同惩戒措施。对缴存职工而言,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涉及诉讼的,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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