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二)
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五)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已纳入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三)家中拥有高价收藏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本区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购买房屋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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